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01號聲 請 人 A01法定代理人 A02代 理 人 魏順華律師相 對 人 A03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聲請人A01(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姓氏變更為母姓「李」。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其母即法定代理人A02(下稱聲請人之母)與相對人所生之子。聲請人之母與相對人原為夫妻,嗣於109年間協議離婚,並約定聲請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之母單獨任之。惟離婚後相對人幾乎未前來探視聲請人,亦未曾給付扶養費。關於聲請人之早期療育服務、就學及日常生活等相關事宜,均由其母單獨照料。是相對人顯有對聲請人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等規定,聲請變更聲請人A01之姓氏為母姓即「李」姓等語。
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送達,未遵期到庭,亦未以書狀陳述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參諸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範疇,故成年人本應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或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從父姓或母姓。而前述條文所稱之「為子女之利益」,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綜合判斷,始能達到實質尊重及貫徹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目的。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醫院報告書節本、存摺明細、電腦畫面截圖及照片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調兩造及聲請人之母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考,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答辯或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二)又本院為查明本件變更姓氏是否符合本件聲請是否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要件及聲請人之最佳利益,囑請家事調查官訪視兩造及聲請人之母、外祖父母等人,所得調查報告略以:綜合調查所得,本件聲請人現年11歲,自幼主要由母方照顧,與父方則不定期會面互動,近期會面頻率約為每月一次,並以當日會面為主。經訪視評估,聲請人對變更姓氏之意涵尚未具充分理解。惟其自幼由母方照顧,母方期待改姓以增進家族認同感之動機尚屬人之常情,且聲請人亦表示不排斥改姓。綜合調查所得,相對人於離婚後對子女之保護與教養參與明顯不足,已有未盡親職責任之情形:其自述離婚時約定扶養費由聲請人母負擔,故離婚後迄今未曾給付子女扶養費,顯見其未盡到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又其稱離婚時未約定探視方式,離婚後僅約每年探視子女一至二次,長期未建立穩定、持續之親子互動與照顧安排,難認其有持續參與子女生活與教養之積極作為;另其亦坦承直至本件程序調解後,與聲請人母會面約定次數方較前增加,近數月約每月攜出會面一次,顯示其親職參與之增加係在程序推動下方出現,非長期自發投入,且現況仍未見穩定;再就本件變更子女姓氏一事,相對人雖表達不同意,惟同時表示如法院裁判准予變更亦不爭執,並明確表示不出庭陳述意見、請法院逕以家調官訪談內容呈現其意見並直接裁判,反映其對子女重大身分事項之參與態度偏向消極不介入。綜上,相對人於子女扶養義務分擔、穩定探視聯繫及教養參與等面向均顯不足,整體觀之,相對人行為顯有對子女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要件等語,亦有有本院家事調查官114年度家查字第160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115年度家查字第25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7至81頁、第145至147頁)。
(三)本院審酌兩造離婚後,相對人鮮少與聲請人會面及聯繫情感,其等父子間關係已疏離,相對人又未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難謂已善盡對聲請人之保護教養義務。再者,聲請人自幼即受其母之照顧,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依附性及認同感,聲請人於前述家庭生活環境下成長,母親在其自我認同之發展過程中產生絕大的影響力,相較之下,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成長過程參與甚少,且少有聯繫,彼此間情感已漸淡薄疏離。為避免聲請人實際生活情狀與家族網絡姓氏不一致,導致日後可能對家庭認同感及歸屬感之困惑混淆,應可認變更從母姓,較符合聲請人之最佳利益。從而,聲請人依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變更其姓氏為母姓「李」,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