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 告 廖柔瑋代 理 人 廖佩玟被 告 陳文鴻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訴求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