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292號聲 請 人 蔡凱文代 理 人 楊惟珽律師相 對 人 甲○○兼 上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另有明定。
二、查本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訴訟,依前開規定,應專屬未成年子女甲○○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經查,本件相對人即未成年子女甲○○及其母即相對人乙○○之戶籍均在苗栗縣,此有相對人二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