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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家財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財簡字第8號原 告 董文彬訴訟代理人 周雅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複代理人 邱宜宣律師

李立勤律師林盈均律師被 告 賴怡君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歐芸安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行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顯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所定數額,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案情繁雜,兩造亦無繼續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