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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家陸許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 請 人 戴文綺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提出聲請人委任陳能棟處理本件認可事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