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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14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婚字第147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107年1月18日結婚,未育有子女,因被告對原告直系親屬為虐待(或被告直系親屬對原告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被告無故惡意控告告訴人恐嚇(已判不起訴)及傷害(審理中),以及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告訴人之小提琴、電子琴無故遭被告摔爛,遭被告勒索罷凌,因被告對原告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請求判准離婚等語。

三、被告則答辯略以:

(一)原告與被告係於107年01月18日結婚,被告於109年3月發現2個癌症、被告在109年3月23日開前胸骨在家休養時,原告怕被告治療會花到很多錢,原告竟然對著被告說要把被告送回到被告的前夫家,原告還到忠孝大潤發拿大紙箱回來要打包被告的衣服,處處看被告不順眼找被告麻煩、還說房間有莱味不進房間睡,原告的行爲讓被告看清、被告自己都得2個癌症了,被告決定要離開這個可惡的男人,被告要好好過生活,被告生病卻遭原告嫌棄,被告很勇敢面對病痛身體越來越好,被告也想通了,所以被告提出離婚,因原告有多次家暴被告,有一次被告要離婚,原告把被告打到被告躲進衣櫥裡躲、原告跟他的小隊長叫小毛的請假在家照顧被告,原告的慣性是事後跟被告對不起,跟被告賠不是,被告心軟原諒原告,也因家暴變成習慣,被告受不了被告就跑到台大醫院去驗傷,被告也常拿驗傷單來嚇阻原告,不准原告對被告家暴跟羞辱!被告在109年就跟原告提出離婚,原告怕被告再去驗傷,原告用棉被裹著被告捶打並悶著掐著被告脖子,還要被告拿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給原告作為婚姻賠償費,原告才願意跟被告離婚,這幾年原告常常開口說要跟被告拿200萬原告才願放被告走,原告竟然到處在職場跟同事說被告不願意離婚是被告要原告的錢。

(二)被告不想理會原告的行爲,影響被告的心情,被告就會換個心情被告就離家出走去頭份跟被告的兒子住,原告就不斷打電話來騷擾被告,常年到被告公司來當做沒事一樣,不然就是說被告在外面有客兄在他家睡,被告只要離家出走原告的Line就會多了很多女網友,原告就用交友過生活,原告反過來跟被告說誰叫你要離家出走,被告是個很愛面子的人,家醜不可外揚被告都吞忍著原告對被告的惡行惡狀,因為被告怕人家笑,卻換來冷漠無情滿嘴識言的原告。有一天原告他在清晨上廁所昏倒在地上,被告聽到巨大的聲音趕忙去扶原告協助原告,有一陣子原告的腰痛到無法走路去廁所,被告還要幫忙原告,原告在部隊偷醫藥箱跟礦泉水,還是被告打電話給隊長徐新永長官求情,原告竟然四處跟人家講原告沒考績是被告害的,從原告偷東西之後就沒有考績了,原告長年花時間跟心思都在網路交友,連投資股票也找網路的人,111年時就跟被告說原告憂鬱症發作,三天二頭說原告人不舒服、活的很痛苦,原告說他聽信女網友助理投資股票賠200多萬,原告說他的哥哥跟姐姐為了財產兩個聯合要弄原告。被告緊盯著原告,怕原告出狀況跟想不開,因為那個時間點原告同事的老婆憂鬱症在家自殺身亡所以那時被告很害怕,被告上班打了卡就看著原告陪著他怕他想不開,完全把工作放掉,被告在111年至112年幾乎都沒什麼收入,被告這個癌症的慢性病人常常往返新竹台大醫院,也因重症肌無力的狀況很多很多,右眼皮掉下來看不到又複視,眼睛睜不開,到台大醫院像走廚房一樣,被告這個癌症慢性病人還要照顧一個整天跟被告叫要死要活的人,因原告三天二頭說他身體很酸、他活的很痛苦?如何又如何,在被告面前要死要活的,卻可以在111年至112年期間,在被告背後跟護士甲○○沒日沒夜賴到三更半夜,明明在跟訴外人甲○○談情說愛 ,原告說他在講長照,明明訴外人甲○○住在新竹市光華街原告硬說訴外人甲○○住台北。被告是跟一個滿嘴謊話的男人生活在一起十多年。原告於112年4月3日跟網路認識的女人訴外人乙○○出去大山背去約會,當晚被告跟原告大吵後,原告說以後什麼都聽被告的,叫被告不要大聲吵,他怕給鄰居聽到他去找女人;原告於112年5月14日還敢再次的跟女人去青草湖,被告問原告人在哪裡,原告說在十八尖山,被告請原告拍照跟被告視訊馬上原告手機關機,被告連打十幾通電話人間蒸發了過了40分鐘後,原告就突然跟被告說他在大潤發保養車子;112年5月3日是被告公公的生日要吃飯,原告叫被告不要參加,被告無法接受後被告與原告說離婚,原告說要跟被告同歸於盡要把被告殺死,被告很無言原告的誇張行爲,被告只想過平靜正常人的生活,所以被告在6月告原告恐嚇,後來心軟被告撤告,被告撤告是要給原告真心悔改,結果換來是苛薄跟怪罪被告告原告,原告的考績很差,因偷東西、常常滑手機開車打瞌睡,被長官抓到原告還是個問題人物搶套也亂丟,所以被部隊轉調支援台北165詐騙單位,原告都在台北居多,家裡就只能靠被告顧著,家裡老人家跟外勞要吃需要開銷,這個時候我們常常為了錢吵架,原告也常常爲了錢在羞辱被告,112年10月被告公公身體體弱被告趕忙找外勞,112年10月4日外勞來第一天,這一天是颱風天,在這一天裡被告為外勞跟被告公公的吃三餐跟採買,被告一天跑了六趟,也因太臨時了這個外勞才26歲而已,不太會講華語與煮三餐,被告要盯著老人家吃並與外勞的溝通,被告還要煮給公公跟外勞吃,在112年12月28日晚上,第一個被告放不下原告跟女人出去的陰影,第二個老人家要吃錢要生活費常吵架,被告要錢而被羞辱,所以那天晚上在房間跟原告提出離婚,原告受不了就捶被告的右手臂三下,老人家被告還是持續的顧著看著,只要看到老人家就問他吃了沒,盯著外勞要顧老人家。

(三)113年3月我的癌症復發轉移了,我做了18次的化療他只來2次,1次是他長官(長官丙○○跟我說的) 開罵他,他說你老婆在醫院化療你在家看電視,第2次來醫院是因為我忘記化療時間我叫他幫我弄個包子給我吃,我從113年3月到8月我化療期間虛到不知道何時會昏倒身體癱軟掉,我化療完還要煮飯菜給公公外勞吃,尤其是我公公不帶牙套,他喜歡喝湯,所以我必須都熬一鍋湯給他吃!我要跟他拿我勞健保費用加$3000元的生活費,我跟他拿錢這叫勒索嗎?部隊的長官常常罵他、你老婆顧家又顧你爸爸還不給人家錢你老婆得癌症生病他都跟隊長講我花完就就會再跟他拿,這個隊長名字叫丙○○,他很清楚我們的狀況跟他的行為!我只要再跟他拿我錢花完了,再跟他拿錢,我必須求爺爺告奶奶花兩三個鐘頭還要經過被羞辱,我生病期間原告呢?跟網路的股票女助理沒日沒夜在談情說愛,他還認為這女的會幫她賺錢找到真愛,他完全沒有盡到做先生的責任。吃飽了就上樓關在隔壁房間吹著冷氣燈開著跟股票女助理在Line,當下我生病在做治療我無心理他,請問他找女人我不能有情緒?請問他跟女人出去約會我不能有情緒?他還跟女網友丁○○聯合要怎麼應付我對我說什麼、他跟我講為什麼登記結婚不能跟女人出去約會?睡過的不會比較大,他講這些話我不能生氣我不能情緒?請問原告沒日沒夜投入在網路世界裡我不能有情緒,請問家裡的生活費我沒上班跟他拿錢是要被他羞辱的我不能有情緒?我生氣跟他吵架就是霸凌,我是應該開心的要接受他對我的惡行惡狀嗎?他可以隨意到處吹冷氣,我睡覺不能吹冷氣還把總開關關掉拔掉我不能有情緒?開口閉口家裡的錢都他花的東西他買的電視手機他買的、不爽就搶我的手機拿到部隊去我不能有情緒、都是三更半夜三、四點到我房間睡、半夜在剪指曱故意製造聲音,我不能有情緒!我該開心接受不爲人知異於常人、滿口謊言的異常行為嗎?113年4月還騙我說他沒錢吃飯薪水不夠、卻在6月被女助理詐騙1,095萬、我跟他說那個是詐騙那個是詐騙,我講了10,000次他反而罵我說不懂,結果被騙了錢我不能有情緒我不能生氣,我是人為了怕給我菜錢跟生活費叫我去找有錢的男人,我不能生氣我不能有情緒?在113年7月竟然叫我想辦法幫他還債,我看到我心已死了,我不能有情緒我不能生氣,我是人我是個正常的女人!因為原告拿人家的東西,我很害怕跟被他拖累、我很敏感,有一天、他的房間我聞到臭味,我想去把窗户開起來、看到地上是我沒看過的東西,我看到家裡有新的東西出現,我就害怕我拿著盒子邊開邊走要下樓,因沒開燈我差一點踩空,結果沒拿好摔到樓梯地上,原告沒問過被告事情,家裡多了3〜4隻掃把,被告照給隊長問這個掃把是他偷的嗎?我超怕他再偷東西我會受他拖累!113年6月26日下午外面下著超大雨、原告因被詐騙跟他姐姐吳素娟在討論要把房子賣掉要怎處理房子,老人家就躺在旁邊的房間聽的一清二楚,我還罵他們二位房子是老人最在意的事老人家聽到是多麼痛心跟難過,6月26日晚上10點多老人家就開始怪怪了、外勞就跟我說阿公在換尿褲的時候沒有呼吸,結果在11點多快12的時候就沒有呼吸了!並非原告在離婚訴狀上標示對原告直系親屬虐待及被告無故惡意控告原告恐嚇(已撤案不起訴)及家暴傷害罪(地檢署起訴地方法院於114年7月11日

10:30於刑事第四法庭開庭案號為114年度易字第697號)。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一、駁回原告離婚原因「並准予(附條件,詳如後述)離婚」。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107年1月18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此有兩造戶籍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31、45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又原告以前揭情詞,而主張依105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但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告無故惡意控告告訴人恐嚇(已判不起訴)及傷害(審理中),以及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伊之小提琴、電子琴無故遭被告摔爛,遭被告勒索罷凌等情,固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據提出對話紀錄、小提琴及電子琴受損照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422號起訴書等件為證(見同卷第17至24頁),且有原告之法院前案記錄表可稽(見同卷第43頁)。但此為被告所否認,亦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受有頭部及臉部鈍挫傷,主訴於108年8月18日被丈夫用膝蓋壓胸口跟頭部右後側、罹患重症肌無力、胸腺瘤併右上肺葉及心包膜侵犯、左側肺腺癌)、對話記錄、聚奕投資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1百萬元及3百萬元、3百萬元2百萬元、55萬元及140萬元等之現金收據、現場照片等件為證(見同卷第87至231、267至313頁)。然上開事證亦無法證實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參以上揭新竹地檢署114年偵字第2422號起訴書反而載明:「A01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晚間8時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住所內,因不滿A02向其索取生活費未果而引發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搥打A02之手臂1下,致其受有右上臂瘀青之傷害。」等語,又原告在訴請離婚之後,仍與被告同住(但113年分房至今,見本院卷第252頁),則原告片面指摘有伊(或其直系親屬)遭不堪同居虐待委實令人生疑,自無從據以認定確有如原告所主張之因被告致使伊(或其直系親屬)有不堪同居虐待之情事,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不足採。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如前所述,原告主張伊(或其直系親屬)遭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但均為被告所否認,縱偶有勃谿,然被告亦以前揭情詞為辯,且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之因果關係及歸咎源由均未據舉證以實其說,或所提證據不足證明,則原告主張伊(或其直系親屬)遭被告虐待致不堪同居生活,自難採信,其據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請求離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原告另主張伊與被告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然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被告既否認原告訴請離婚之事實,且現今仍持續與原告同住生活等情,自難認被告亦為主要歸責一方之情事。

(四)次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夫妻對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可歸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責任較輕之一方,固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當,亦應准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立法目的。至判斷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應綜合斟酌婚姻之真締、通常生活經驗、夫妻維持婚姻關係之主觀意願,及客觀相處狀況等一切情狀,已喪失夫妻共同生活之基礎以為斷。經查,原告因認兩造婚姻已有破綻純係歸咎於被告之一方云云,但為被告所否認,且夫妻共同生活難免偶因摩擦致生齟齬,已難僅因原告片面之指訴即認應全然由被告擔負、兩造彼此間無法維持婚姻之責任,且原告對於兩造間仍同住一處至今、被告所提出之上揭指控等情,俱皆未有所爭執,縱令被告偶而所為之舉曾令原告不悅,亦難謂被告為主要之歸責者;況如前述,兩造現仍同住生活,益徵兩造並無不能改進兩造夫妻關係。從而,本件難認僅依憑原告單方之指訴,即遽認認為原告無法與被告繼續婚姻生活、均應歸咎於被告一人,是以原告主張兩造已有其他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乃係被告一人所肇致,而請求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判決離婚,同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至被告因本身罹患嚴重病情及遭受原告家暴等情,而陳稱若原告願給付其贍養費720萬元,其就同意離婚等語(見本院卷第252頁),此者非但未據原告同意,且查結婚、離婚等身分行為,一附條件則有背公序良俗,自不許附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且此或係應由被告另循法律途徑伸張之,故其此部分陳詞、礙難審究之,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