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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小抗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抗字第2號抗 告 人 范光明相 對 人 彭昌華上列當事人間減少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竹東簡易庭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以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抗告時,就原裁定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抗告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抗告者,其抗告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額訴訟程序抗告人之抗告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為表明者,即難認已對原裁定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抗告難認合法。另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向相對人承租新竹縣○○鎮○○路000號農舍1棟,租期自民國(下同)113年3月1日起至117年2月28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60,000元,使用面積550平方米,相對人自出租始日即未依租賃契約第1條提供使用面積550平方米,僅提供1/2使用面積,已不符租金60,000元之使用價值,相對人應依使用面積比例減少租金,依113年10月1日竹東玉民象113年竹東簡第13號字第1139017944號現場勘驗測量面積,抗告人使用比例租金應為25,000元至30,000元。

㈡、抗告聲明:⒈原裁定廢棄。

⒉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三、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

㈠、本件租賃契約係於113年1月間合意成立,由相對人出租抗告人所有坐落新竹縣○○鎮○○路000號(應為404號)農舍,租期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7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60,000元,使用面積約550平方米,系爭房屋之使用面積係經雙方實地勘察後始行訂約,抗告人於簽約時對房屋現況知之甚詳。房屋交付時之使用狀況與簽約時完全相符,並無任何減損或變更。抗告人主張使用面積僅及契約記載之2分之1,並無具體測量依據。訂約過程中相對人已充分告知房屋狀況,並無隱瞞或不實。抗告人主張之瑕疵為何,始終未具體指明。租金之訂定本為契約自由之範疇,非僅以面積計算,房屋之價值尚包含位置、設備等諸多因素,現行租金額度符合市場行情,並無顯失公平之情。

㈡、答辯聲明:⒈抗告駁回。

⒉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四、經查,抗告人於原審提起請求減少租金等事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位僅記載「被告(即相對人)應依房屋租合約所載履行,如不能依約履約執行,應調整租金、減少或免繳租金並賠償原告(即抗告人)因情勢變更所蒙受之財產損失」而未記載請求減少或免繳租金數額為何?或賠償方案為何?原審無從具體特定抗告人起訴之範圍為何,且該聲明非明確特定可供強制執行。又抗告人雖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填載新臺幣60,000元之金額,然並未敘明訴訟標的為何,難認抗告人已具體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經原審裁定命補正後,抗告人仍未補正,原審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有原審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12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抗告人既未依限補正訴之聲明,其起訴不備必要程式,原裁定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起訴,自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具體表明原審裁定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例如:應適用何項法規而不適用,或所適用法規有何不當,或採擷證據有何違背證據法則等情事),或依原審之訴訟資料有何裁判違背法令情形,更未指明原審裁定違背法令之法律條文及其內容,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尚難認抗告人已合法表明抗告理由。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小額程序之抗告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抗告人未表明原裁定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即屬未依法表明抗告理由,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六、本件抗告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由抗告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楊明箴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案由:減少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