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6號抗 告 人 黃根鵬即好口味檳榔攤相 對 人 蔡怡婷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114年度勞執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民國114年3月14日於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勞資調解成立方案並非僅止於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而是包含相對人應公開發表澄清文章,以消除對抗告人商譽及名譽之不利影響,該澄清義務與抗告人付款義務具有對待給付關係,故抗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1萬元等語,爰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當初調解抗告人沒有要求相對人po文,故相對人要求抗告人給付1萬元,這是勞工的辛苦錢等語。
三、按,當事人依勞爭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屬於非訟事件,法院僅須依非訟事件程序形式上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其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當事人就調解內容所示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應循訴訟程序解決。
四、查,兩造間勞資爭議前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114年3月14日調解成立,結論為:「1.委員建議勞工(1)陳郁萱(2)蔡怡婷各以1萬元共2萬元達成共識,於114年3月24日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內,雙方同意拋棄民事、刑事、行政上請求權,不再向對方主張。2.勞方(1)陳郁萱同意由資方出具聲明書,將聲明書放置在臉書社群網站,以公開方式澄清。3.雙方同意就本件爭議予以保密,如有違反應給付他方懲戒性違約金20萬元」(見原審卷第11~12頁),是依兩造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條件約定內容可知,抗告人並未要求相對人公開發表文章,或有任何相對人應負澄清義務與抗告人付款義務給付互相牽連之同時履行抗辯意旨記載,則觀諸抗告意旨,核屬變更調解內容之實體事項爭執,本院無從審酌,抗告人前開主張尚難憑採,抗告人既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1萬元義務,則原審依相對人之聲請,裁定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於114年3月14日調解成立,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1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依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楊子龍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