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抗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41號抗 告 人 許俊傑相 對 人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4年度勞執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自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均照原議案通過之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及第四案之內容以觀,相對人已結束其新竹生醫園區分公司之業務,並已有進行公司合併之情事,且將陸續處分其湖口總公司之廠辦大樓及其他無形資產,以結束公司全部營業活動。又相對人近年營業收入大幅縮減,而有嚴重虧損,顯見其業已無法支應營業所需之資金,足證相對人實已處於歇業之狀態,且已在進行合併中,顯有本件調解紀錄所載「資方進行合併、歇業、清算」之事實,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據此,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核屬非訟事件,是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當事人就調解內容之債務存否有所爭執,事涉實體問題,應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

三、經查:

(一)抗告人主張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等勞資爭議,前於114年2月18日經新竹縣政府調解成立乙節,業據提出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為憑,觀之調解方案記載:「⒈勞資雙方同意;今透過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勞資調解會議提出資方欠薪金額、未休假代金、資遣費等債權證明,以茲勞方做為他日資方進行合併、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之債權憑證。⒉勞資雙方對於下表之項目及金額達成共識且簽名確認。

勞方 姓名 欠薪金額 113/10/1至114/2/28 資遣費 未休假 代金 溢繳健 保費 總額 簽名確認 許俊傑 124,063 182,017 30,800 336,880 資方簽名:

⒊資方於114年2月28日前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方,勞

資雙方僱傭契約終止日為114年2月28日,終止原因為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資方同意勞方於114年2月19日起,毋須再提供勞務。」之內容,既表明抗告人對相對人如上開表格內所示金額之債權,係作為相對人日後進行合併、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之債權證明使用,並無相對人如未有合併、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等情時,亦應給付抗告人上開金額之記載,即難認相對人有依上開調解內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情事。

(二)至抗告人雖提出相對人114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11年度、112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為證,然觀之該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議案事項記載相對人公司因經營權之爭,未能正常運營,除了美商聯合生物醫學公司的緊急貸款外,無法籌集額外資金,礙於現有資金已不足以支持分公司運作,故於113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後結束竹北的營業,將相關設備和文件遷回湖口總公司,及相對人所屬聯亞集團事業體近期有重整合併之規劃,相對人擬將新藥開發與代工生產業務進行分割,以便日後公司整併和資金募集等情,足見相對人並無提出合併契約於股東臨時會,亦未辦理歇業登記、解散登記,或受破產宣告,尚難逕認相對人已有進行合併、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則揆之前揭說明,法院對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之聲請,僅得為形式上審查,無從就實體事項為審理,是抗告人雖謂相對人已有合併、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惟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即難認相對人有上開調解紀錄所載「資方進行合併、歇業、清算」等情。職是之故,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