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59號抗 告 人 Arnoldus Hendrikus Hermanus Bosgoed即矽立科
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抗告人聲報矽立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下稱新竹國稅局)民國114年7月10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140331938號函(下稱114年7月10日函),提及矽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矽立公司)尚未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為由,於114年7月15日以114年度司司字第96號裁定聲請駁回(下稱原裁定)。惟上開函文所述並非事實,實際矽立公司解散清算已於114年5月1日申報完成,且無應納稅額,無原裁定所指欠稅之情形,爰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
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
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最高法院9
2 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非訟事件法 第9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聲報清算完結,經原審以新竹國稅局114年7月10日函文核估矽立公司應補稅額計新臺幣188,108元等語,是該公司尚有欠稅,難認已了結現務為由,以原裁定駁回聲請等情,固有新竹國稅局114年7月10日函文在卷可參(見司司卷第67頁)。然原審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後,新竹國稅局另於114年7月23日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140332485號函(下稱114年7月23日函文)函覆本院:矽立公司114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已於114年5月1日網路申報,目前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總局)審理中尚未核定等語(見司司卷第75頁),而本院嗣就新竹國稅局114年7月23日函所述核定程序之辦理情形,詢問新竹國稅局承辦人員,復經該承辦人員回覆稱:目前國稅局總局已經完成核定,確認矽立公司並無積欠稅額等語,此亦有本院114年8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3、55頁),是以矽立公司已無原審認定尚有欠稅、未完結清算事宜之情形。準此,原裁定因「未及審酌」新竹國稅局114年7月23日函文,以及本院上開公務電話紀錄,致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繳納再抗告裁判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