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49號聲 請 人 陳毓菁相 對 人 世華金融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瑞國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世華金融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