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9號聲 請 人 邱志文相 對 人 得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世興上列當事人間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1號)請求訴訟救助,業經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為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