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吳濁流文學獎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吳濁流文學獎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4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擬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3日經第13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爰提出新竹縣政府114年7月29日府授文藝字第1149050357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修正前及修正後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聲請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4條如附件「擬修正條文」欄所示,係關於董事長產生及任期等事項,經核其修正內容係就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5條及第12條如附件「擬修正條文」欄所示部分(按修正條文第12條與董事會決議內容,容有不符),核屬文字修正或執行長聘任方式之變更,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陳麗麗附件:財團法人吳濁流文學獎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