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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李翔麟即財團法人再興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再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第9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再興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因財團法人再興文教基金會修正捐助章程,爰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再興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再興文教基金會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召開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內容如附件所示,有內政部函、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在卷可憑,堪以認定。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其中第9條重要事項決議之修訂,核其修正內容係就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4、15條,此僅涉更改主事務地址、章程修正版次,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