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曾仁宗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曾智才公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曾仁宗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縣曾智才公祭祀公業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竹縣曾智才公祭祀公業捐助章程第6條、第6之1條、第6之2條、第6之3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民國114年5月11日第5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新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等件,請求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於114年5月11日召開第5屆第

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情,有該次會議紀錄、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監聯席會簽到單、原捐助章程等件影本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6條修訂候補董事人數及董事長之產生與代理;第6之1條、第6之2條、第6之3條增訂派下員、派下員代表及派下員代表大會之相關規定;第7條修訂常務監察人產生方式;第8條修訂董事監察人之連任與報酬;第9條修訂派下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第10條修訂董監事會議之召開及代理等條項;核其修正內容係就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如附表所示第4條記載

年度決算餘額、第14條刪除內部行政人員設置,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附表: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