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劉淑君即財團法人台灣政治經濟發展文教基金會之
清算人代 理 人 黃俊穎律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政治經濟發展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同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前已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由本院以114年度法字第7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業已進行3次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出刊登公告之報紙3件可按(法字7號卷內),並檢附清算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清算終結後財產清冊、賸餘財產歸屬清冊、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4年7月11日教終字第1140010820號函、新竹縣政府114年7月16日府授教終字第1149551368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函、相對人114年7月21日第二屆114年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文件,以證明董事會承認,及相對人並無欠繳國稅、地方稅及罰鍰情形,且將清算後賸餘財產新台幣222萬9,694元歸屬新竹縣政府取得在案。準此,聲請人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