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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陸晉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陸正紀念基金會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陸正紀念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因修訂變更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影本,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得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毋庸法院裁定。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召開114年度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修訂內容如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有上揭會議紀錄影本、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二)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陸正紀念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5條至12條、第14條係修訂董事會之人數、選任方式、積極與消極資格、職權與組織、財團法人年度資料之報送期程、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法人解散及賸餘財產歸屬主體,經核係就該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且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復經主管機關備查在案,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12條、第14條如附件「財團法人陸正紀念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如「財團法人陸正紀念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1條至第3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僅為新增法源依據、修訂目的事業、就捐助財產總額及修訂捐助基金為文字修正、修訂變更事項登記期程、說明章程修訂沿革及法令依據、章程施行程序,均非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而此部分依財團法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章程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