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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1號聲 請 人 李富華即社團法人台灣佳美生命建造協會相 對 人 社團法人台灣佳美生命建造協會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有明文。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同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是以,清算人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法字第12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連續3天登報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見法字第12號卷第69~73頁),可知聲請人於催告申報債權之公示期間屆滿前,即逕予辦理清算完結,其所為本件聲報自難謂合法,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