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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朱仲一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朱氏宗親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朱氏宗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第七條、第九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朱氏宗親文教基金會董事,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朱氏宗親文教基金會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8日召開第14屆第2次董事會暨監察人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內容如附件所示,並向主管機關教育部呈請准許核備在案。據此,提出相對人第14屆第2次董事會暨監察人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各1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113年12月5日臺教社(三)字第1130122893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憑,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朱氏宗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其第7條涉及董事會之組成,第9條涉及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另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3條乃更改事務所地址,第23條屬章程修正日期等事項,核均非屬因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之修正變更,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自與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該事項屬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因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