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聲 請 人 鄭麗珍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清算聲請費用及後續清算程序所需之必要費用等,且經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而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清算聲請費用及後續清算程序所需之必要費用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乙節,業據其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