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益標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上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提出113年所得財產資料、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何時自何單位退休?退休時領取之一次性給予若干?存於何金融機構?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五、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請陳報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為何?
八、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並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九、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十、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陳玉珍之關係、如何受領借款(如有匯款紀錄應一併提出)、為何聲請更生前始有系爭借款?
十一、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父母、子女,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父母、子女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是否有共同扶養人?共同扶養人是否分擔扶養費之情形?並陳報陳羿如112、113年之所得財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