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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蔡謦安代 理 人 謝明訓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魏翊洳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請說明何時辦理汽、機車貸款?該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育兒津貼及就學津貼之金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之現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現職工作自114年10月至115年3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為764,595元、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為722,147元,惟至目前聲請人陳報每月收入僅3、4萬元,請說明收入逐年驟降原因?聲請人為86年次,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已提出部分免再提出),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冊(正本),並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何以向本院聲請調解程序及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二、請說明是否扶養父母?如有,聲請人父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母扶養費用數額為多少(若未支出,不得列入)?聲請人父母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自分擔金額?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向法院聲請更生,何以主張父母現都還在就業、兄弟姊妹皆未給孝親費,而由聲請人負擔每月父母生活費共4,000元?並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聲請人父母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112、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系統表、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四、聲請人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和裕數位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請提出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條件、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