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張宛瑄代 理 人 陳佳鴻律師(法律扶助)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蘇立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固為法院駁回更生聲請之規定,然第8條僅規定更生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應以裁定駁回之,條文並無列舉所謂「程式」及「其他要件」之具體內容,而第46條亦僅為更生障礙事由之規定,並未包含駁回更生之全部事由,亦即符合該條所定之消極事由,固應駁回更生之聲請;縱無該條所定事由,若債務人未備其他更生要件,仍應駁回之。可見更生聲請之准駁依據,並非僅以上開條文為限,法院審核更生之聲請,尚應斟酌消債條例整體規範旨趣及立法目的,於更生聲請未能符合消債條例之制度規範或立法目的時,即非不得以不備更生要件為由,駁回其聲請。而就更生程序而言,其主要功能為「債權人及債務人進行協商,以找出既能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又能使債權人之債權獲得最大滿足之債務清償方案」。因此,債務人雖有償債意願,必以債務有可預期之收入來源,扣除合理生活必要支出後,仍有賸餘資金可用以償還債務,方有進行更生程序之可能,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合理生活必要支出後,已無賸餘資金讓債權人受償,自不可能成立任何清償方案,進行更生程序亦失其意義,應認更生之聲請無實益。如債務人執意為無更生實益之程序選擇,應以其有故意浪費司法資源及未誠信對待債權人利益之虞而認其欠缺進行更生之最大誠意,本於消債條例最高指導精神之誠信原則本旨,法院於此更生之聲請即無加以保護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罹患創傷後壓力症、伴隨精神症狀與躁鬱症、疑似情感思覺失調症、邊緣型人格障礙症等情,導致衝動消費及借款且無法穩定工作,致生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裁定准許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本件更生之聲請,因本案之債權人均非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金融機構,故聲請人聲請更生,無庸先行前置調解。另就聲請人目前所積欠之債務,依債權人於本院陳報債權之結果,聲請人目前積欠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約371,095元,此有債權人提出之陳報狀暨債權計算書附卷可參。
是以,聲請人據以聲請更生,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查聲請人為91年次,現年24歲,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其於聲請更生聲請狀主張因○○○○○○○○症、○○○○○○與○○症、○○○○○○○○症、○○○○○○○症等情,導致衝動消費及借款,並提出療癒之森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41頁);聲請人嗣於115年4月19日具狀陳報最高學歷為高中肄業,目前尚無穩定工作,但近日參加美容美髮輔導就業班,待前揭課程於115年6月底結束後,即會盡力嘗試尋找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又聲請人代理人於115年6月2日來電表示本件聲請人於上週美容美髮班結業,現在等通知等語,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73頁),及115年7月27日開庭時表示正準備面試保全工作等語。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診斷證明書,記載聲請人自112年2月21日至114年11月5日止共就診35次,並載明個案於發病期間之認知功能與判斷能力恐受影響,導致其行為能力受損,出現衝動行為與非理性決策,建議應持續規則追蹤治療等語,固可認定聲請人確○○○○○○○症、○○○○○○與○○症、○○○○○○○○症、○○○○○○○症等症狀,然醫師於診斷證明書中記載之「衝動行為與非理性決策」係就發病期間之認知功能所為之概括性描述,性質上為一般性描述,尚難逕認聲請人「每次」消費借貸行為,均係於發病狀態下所為,更無從以此推論全部負債均與疾病具有直接且相當之因果關聯。聲請人就此具體因果關聯,未能提出充分說明或積極事證,尚難採信其主張,故依卷內客觀資料,本院尚無逕從認聲請人因罹患上開疾病而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此外,債務人已自述○○○○○○○症候群,並合併○○症狀,且恐因情緒與衝動控制不佳而有非理性消費之情形,顯見其已能察覺自身身心狀況與財務風險。若其得持續接受身心專科診療與治療計畫,規律就醫與用藥,並配合專業人員建議調整消費行為及理財規劃,實有助於穩定病情,並加速清償現存不高之債務。且債務人現年僅24歲,年齡尚輕,未來可支配之勞動力與可得收入尚有相當發展空間,衡情應能在獲得適當治療與支持下,積極面對並履行其清償義務。
㈣、再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困境之債務人,得藉更生或清算程序,重建其經濟生活。然更生程序之核心,在於債務人須能提出具有履行可能性之更生方案,採為程序許可之實質要件。查聲請人陳報目前無固定及穩定收入,雖其主張參加美容美髮輔導就業班業已結業,現在等工作通知,及面試保全工作,然上開就業計畫尚屬未定,能否順利就業、取得足以清償之收入,均屬未知,是聲請人目前是否具備提出可履行更生方案之能力,尚非無疑。
四、綜上,以聲請人目前尚無業、未能負擔生活開銷,顯然入不敷出,足認聲請人已無餘額可供清償履行更生方案。衡諸更生程序之立法目的係為使有更生可能之債務人,得以此程序清理其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復兼顧債權人之權益,並非為債務人用以減免債務的捷徑,而更生程序之進行非同於清算,更生之目的在於債務人一方有可預期之收入情況下,扣除合理生活必要支出後,仍有賸餘資金可用以償還債務,方有進行更生程序之可能,綜衡上情,聲請人既暫無工作收入及其他資金可用以償還債務,縱本院裁定准其開始更生,聲請人亦無法於更生程序中提出債權人可能接受之更生方案,亦難認聲請人將來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自與更生之目的有違,顯無進行更生程序之實益甚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有困難無法繼續依約履行清償債務,惟依聲請人每月之收入及必要支出狀況,其已無剩餘金錢可供其清償債務,自難認聲請人可提出債權人得接受之更生方案,並且能夠忠實誠信地遵約履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進行更生程序並無實益,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