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儀慧代 理 人 戴美雯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更生,惟後具狀表示無法順利找到工作等情而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附件:
一、請陳報目前是否已尋得工作?工作地點、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現任工作自任職月份起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二、請說明目前身體健康狀況、提出最新診斷證明書(雙側膝部扭挫傷)。
三、請說明自原任職公司天辰創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對於所擔任之工作有何不能勝任之情事?並提出自羽翔生技有限公司之非自願離職證明。
四、說明111年度領取之資遣費(天辰創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額為多少?自羽翔生技有限公司離職時是否領有資遣費?如有,領取數額為多少?並說明資遣費之使用流向。
五、聲請人前稱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人申請留職停後將其解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名下是否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1月21日)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入為何?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1月21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之清算程序解決債務?
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已於更生程序提出部分免再提出),並說明名下汽機車之現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迄今是否有出國或搭乘國內外航線至國外、離島旅遊?如有,原因為何?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十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已於更生程序提出部分免再提出),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四、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五、請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並說明目前是否按時繳納信用卡費?自何年何月始未開始繳納?
十六、請說明目前收入、支出各為何?是否與聲請更生陳報之收入及支出數額相同?如有不同請重新陳報。
十七、聲請人前陳報114年1月至同年9月每月領取失業給付30,730元,請說明現是否持續領取失業津貼或職訓生活津貼?是否領有提早就業津貼?數額分別為多少?領取至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