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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羅煒鐙代 理 人 林夏陞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有明文。又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債條例第56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獲准,嗣於更生程序中,聲請人未提出更生方案,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審酌依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規定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尚需依法審酌是否符合開始清算之要件,爰定期命補正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附件:

一、聲請人因未向本院提出更生方案,致本院司法事務官無法進行更生程序,請具體說明有何無法向本院提出更生方案之事由?

二、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為臨時工,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雇主為何人、每日薪資、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

三、聲請人為62年次、碩士畢業,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清算程序解決債務?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並說明債務形成原因,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3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請提出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收入驟降之原因。

六、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109年迄今出國至少九次之原因?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相關旅宿、交通等費用由何人負擔?並陳報是否有海外收入?

十二、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