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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石會蘭代 理 人 蔡采薇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石會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