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楊永吉代 理 人 曾鈞玫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楊永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