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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1號聲 請 人 周志興相 對 人 劉芸希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423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時,並未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上開各類型之聲請、訴訟、請求、抗告事件等情,業經本院查明無誤,有當事人姓名索引卡查詢資料可參,則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