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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宗元相 對 人 坤山上謙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坤山上謙社區乙棟之客梯與貨梯兩部電梯,以囑託社團法人中國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鑑定人勘驗並鑑定如附件所示事項之方式保全證據。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民國89年2月9日修正時之立法理由為證據保全制度,依現行法之規定,固有事先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而避免將來於訴訟中舉證困難之功能。惟如能使欲主張權利之人,於提起訴訟前即得蒐集事證資料,以了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將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之目的。此外,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及整理事證資料之機會,而有助於法院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適進行訴訟,以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故為發揮證據保全制度之功能,應擴大容許聲請保全證據之範圍。依此立法意旨,有關書證之保全,並不以該書證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為限,如為確定事、物之現狀而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者縱依通常情形尚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者,亦得聲請予以保全。又所謂確定事、物之現狀,在事之現狀,如汽車肇事現場之環境、視野及其他客觀狀態;在物之現狀,如汽車肇事時之現值、原因及其受損之程度。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承攬相對人之「114年度消防申報缺失修繕工程」,其中項目14「全新泵浦頭更新,位置乙棟中繼灑水(含拆卸及安裝測試工資)」之部分係聲請人分包予第三人康莱企業社(負責人:田世昌)進行更新泵浦頭工程,惟康萊企業社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施工過程不慎引發中繼機房漏水,造成相對人社區乙棟中繼機房及客梯與貨梯兩部電梯(下稱系爭電梯)水損,相對人乃向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人則以114年9月5日函向相對人表示已指派專人負貴統籌修繕事宜,並願意依法賠償相對人之損失。惟兩造就系爭電梯之損害賠償範圍產生爭執:相對人主張需更換全新的電梯鋼索,聲請人則主張鋼索並未遭受水損,應無更換之必要。嗣兩造於114年10月14日進行協調會議,對於系爭電梯之鋼索有無更換之必要產生爭執應交第三方專業鑑定,聲請人並建議由新竹市政府指定之「社圑法人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進行鑑定,惟遭相對人以社區安全及時間急迫性為由而拒絕,相對人並向聲請人表示近日內即會進行電梯鋼索更換作業。然兩造就系爭電梯鋼索是否有更換之必要尚有爭執,將來應由法院囑託第三方專業鑑定,如相對人在鑑定前逕行更換電梯鋼索,變更系爭電梯之現況,將來恐無法進行鑑定,實有保全證據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准委請社圑法人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就系爭電梯鑑定如附件所示之事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14年度消防申報缺失修繕工程估價單、聲請人函文、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及配件更換單、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消費申訴案件協調紀錄書為憑,堪認已盡釋明之責。經審酌聲請人所主張之證據現況,攸關其日後所提訴訟之事實認定,亦即聲請人就系爭電梯之鋼索更換須否負損害賠償責任,足認聲請人確有於提起訴訟前蒐集事證資料以研判上開紛爭實際狀況及確定現狀之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性;兼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近日將會進行電梯鋼索更換作業,且相對人前於協調會議中即以社區安全及時間緊迫性為由拒絕鑑定,則聲請人於將來提起本案訴訟中,證據確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情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相符。至保全之方法,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均事涉專業技術之分析與研判,本院認鑑定機關即社團法人中國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其業務範圍包括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及安全檢查,堪認該協會應具有專業能力就本件爭議事項進行勘驗及鑑定,準此,本院認囑託社團法人中國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為鑑定人勘驗及鑑定之方式,於主文所示範圍內保全證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本件之聲請程序費用,應先由聲請人預納;如將來聲請人

提起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規定,該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定其負擔;如將來聲請人未提起訴訟,則該費用當由聲請人負擔,於此毋庸裁定命由何造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附件(檢附聲證4、5):

鑑定事項:相對人社區乙棟之客梯與貨梯兩部電梯因中繼機房泵浦頭更換工程過程發生漏水而造成損壞,必要之修繕方式及費用為何?聲證4所示之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單號R-00000000)及聲證5所示之配件更換單(編號:L-10918)所載之工項、設備及材料,是否有更新、修繕之必要?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