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蔡楊真珠
楊秋芳兼上二人共同代理 人 朱燕惠相 對 人 楊士綸
楊元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士綸、楊元華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1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7日、9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士綸、楊元華間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1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共有二次之開庭,聲請人為了解該二次開庭內容,以作為對該事件判決不服上訴之使用,且不會對外公開,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人誤載為第7條)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上開二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至聲請人另聲請上開事件之電子卷證部分,依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2條之規定,聲請人本得依法聲請,不受上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規範,亦併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