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0號聲 請 人 張麗淑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76號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