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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 呂瑩斌相 對 人 林季美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具狀聲請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10號排除侵害事件之承審合議庭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楊子龍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