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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 呂瑩斌相 對 人 林季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10號案件之合議庭法官迴避,惟上開案件已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裁定駁回再審聲請,有卷附之該案裁定書影本在卷可憑,故該案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聲請人仍於該案件終結後之114年11月14日具狀聲請該案件之承審法官迴避(見本院收狀戳章),依首揭說明,核無聲請迴避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楊子龍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