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5號聲 請 人 王榮貴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相 對 人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昌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114年度司字第38號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昌公司),萬昌公司因遭董事長王榮昌把持,從未召開股東會,而董監事任期至民國102年1月19日期滿後未再改選,經濟部於108年4月26日以經授中字第10833253030號函要求萬昌公司應於108年6月24日前完成改選、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則董監事當然解任,然王榮昌仍未召開股東會改選,故萬昌公司現已處於無董監事存在之狀態。萬昌公司因無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故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萬昌公司之同時,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
三、惟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萬昌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王榮昌,業於114年2月8日完成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5年1月9日商環字第11500001400號函,亦表示萬昌公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經該署於114年2月8日以經授商字第1143031120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等語,暨提出萬昌公司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表及相關資料為附件供本院參考(司字卷第185-210頁)。依變更登記表所示,萬昌公司有3名董事及1名監察人,任期均為114年1月15日至117年1月14日。是以,萬昌公司既有法定代理人,則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萬昌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