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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8號聲 請 人 鄭世淦

蔡麗玉温錦淑相 對 人 郭子壽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再按,所謂之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等訴之受訴法院,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亦有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58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事件。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已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114年度再字第31號再審之訴,爰依法聲請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948號強制執行程序等情,則本件聲請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