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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王來有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供擔保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參仟參佰壹拾元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294號(含併入之114年度司執字第3216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王來有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訴外人張振華於民國(下同)88年5月21日、89年9月25日共同簽發附聲請狀附件一、二所示之本票。經相對人於90年間分別持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該院分別以90年度票字第7660號、90年度票字第14498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於100年間持7660號本票裁定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而核發100年6月10日新院燉100司執孟字第15774號債權憑證。其後再於102年、104年、106年、109年、111年及114年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另相對人於95年間持14498號本票裁定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因聲請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核發96年1月4日新院雲95執孔字第6065號債權憑證,其後再於114年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惟附件一、二所示本票債權已逾3年時效,然相對人仍持之向鈞院主張本票債權並聲請強制執行,並對聲請人名下財產予以扣押在案(鈞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294號、114年度司執字第32168號),目前執行程尚未終結。聲請人基於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已向鈞院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14年度重訴字第186號)。然若異議之訴進行期間,任由執行程序繼續進行,勢將造成聲請人受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實有必要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或供擔保予以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相對人前持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5774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票字第7670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229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相對人復以本院95年度司執字第6065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票字第14498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3216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併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在案;聲請人已對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含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2168號)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4年重訴字第186號受理在案,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迄今尚未終結等情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揆之上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預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294號執行事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39萬4,495元及其利息;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2168號執行事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30萬元及利息,亦即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本金及計算至114年8月3日之利息合計為687萬7,700元。是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687萬7,700元,為可上訴至第三審之一般民事訴訟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審理期間應可推定為6年,從而,相對人因未能強制執行而即時受償之損害,應可推算為2,063,310元(計算式:687萬7,700元×5%×6年=2,063,3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院爰裁定於聲請人供擔保2,063,310元後,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暫予停止。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