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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 請 人 陳富俊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相 對 人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元相 對 人 林君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