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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9號聲 請 人 崔展富相 對 人 張居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8號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805號執行事件系爭執行程序中,聲請人已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然查聲請人提起之本院114年度補字第676號再審之訴案件,業經本院於115年1月23日,以未補正裁判費駁回,並經本院調閱該案件卷宗核閱無誤,難認本件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