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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莊金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德全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