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倉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婷代 理 人 謝佳穎律師
王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沂有限公司等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