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57號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即受安置人 劉○杰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曾○榮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劉○均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劉○杰(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114年6月13日17時起由聲請人繼續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劉○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分別為曾○榮、劉○均(下分稱相對人父、相對人母,合稱相對人父母)。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接獲新竹縣衛生局通報,相對人父母因龐大債務問題,遭討債公司頻繁騷擾,相對人父備受壓力,影響其身心狀況,近期有拿魚鉤割傷手、釣魚時想跳海及寫好遺書等舉措,相對人母本即有身心憂鬱等情緒議題。近期相對人父母有討論要帶相對人一起自殺,並規劃將於114年6月16日參加完相對人母家族露營後,服用相對人母的安眠藥物,一家3口在相對人父汽車內燒炭自殺,因相對人母希望相對人能活下來,遂向聲請人求助,聲請人為保障相對人生命安全及受適當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114年6月10日17時起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相對人自114年6月13日17時起繼續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第1類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LINE訊息翻拍截圖、相對人母藥袋、清償協議書、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戶籍資料閱明綦詳,堪信屬實。本院審酌相對人年僅1歲餘,然相對人父母面對鉅額債務之催討,陷高度生活壓力,家庭照顧負荷已達臨界值,且相對人父母均因身心議題而情緒不穩,出現計劃攜相對人自殺之念頭,又相對人母到庭表示,其無親屬資源可以協助照顧相對人,同意聲請人繼續安置相對人等語,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保障身心健康,且相對人父母之親職能力、身心狀態等均待觀察,非繼續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是為提供相對人安全之生活教養環境,應繼續安置相對人,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相對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之負擔:
(一)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張宛華律師於繼續安置事件中,經本院諭知應與主責社工會談,了解本案相關訊息,與相對人會談並至相對人安置處所了解相對人是否受妥適照顧,與相對人父、母會談,了解其親職知能、與相對人會面交往的狀況,暨其等就醫、債務處理情形、接返相對人意願等,本院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認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20,000元為適當。
(二)又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程序監理人於家事事件中之選任,具有其相當程度之公益性及專業性,且為不加深聲請人即主管機關與相對人父母間之嫌隙衝突,本院認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由聲請人負擔為適當。本件聲請費用為1,500元,程序監理人報酬為20,000元,合計為21,500元,依法定由聲請人負擔之。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