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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57號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即受安置人 劉○杰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曾○榮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劉○均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張宛華律師為相對人劉○杰(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受安置人如無意思能力,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84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5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接獲新竹縣衛生局通報,相對人父曾○榮、母劉○均因龐大債務問題,遭討債公司頻繁騷擾,相對人父備受壓力,影響其身心狀況,近期有拿魚鉤割傷手、釣魚時想跳海及寫好遺書等舉措,相對人母本即有身心憂鬱等情緒議題。近期相對人父母有討論要帶相對人一起自殺,並規劃將於114年6月16日參加完相對人母家族露營後,服用相對人母的安眠藥物,一家3口在相對人父汽車內燒炭自殺,因相對人母希望相對人能活下來,遂向聲請人求助。聲請人為保障相對人生命安全,於114年6月10日17時將相對人予以緊急安置。經聲請人訪視及調查後,相對人父母身心狀況不穩,現階段生活及經濟無法提供穩定照顧,考量相對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亦無適當親屬資源可為適任照顧者,為提供相對人穩定安全成長與居住環境,以維護適當養護及受照顧權益,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將相對人自114年6月13日17時起繼續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第1類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LINE訊息翻拍截圖、相對人母藥袋、清償協議書、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戶籍資料閱明綦詳,堪信屬實。本院審酌相對人年僅1歲餘,受安置之原因尚未消滅,為保護其利益之必要,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於繼續安置事件中依職權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又被選任人張宛華律師具備專業知識與實務工作經驗,且願意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爰依法選任張宛華律師於114年度護字第157號繼續安置事件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另,張宛華律師於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後,應與主責社工會談,了解本案相關訊息、與相對人會談並至相對人安置處所了解相對人是否受妥適照顧,與相對人父、母會談,了解其親職知能,與相對人會面交往的狀況,暨其等就醫、債務處理情形、接返相對人意願等,並應於114年8月31日前將上開會談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檢送本院及聲請人,以便聲請人決定是否聲請延長安置時作為參考,爰核定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為新臺幣20,000元,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沈藝珠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