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王紫琳即王元玲被 告 陳銘煌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委任事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