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47號原 告 季家瑜訴訟代理人 曾鈺翔律師被 告 楊福樹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