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53號原 告 吉新幸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櫻被 告 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春梅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竹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及0000-0000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及自114年10月1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68,000元,依原告起訴時前開土地公告現值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高上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