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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2號聲 請 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代 理 人 邢本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先行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