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97號原 告 范小珍被 告 賴美蘭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美蘭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之1」房屋最新稅籍登記資料(如為有辦理保全登記建物,應一併提出最新全部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及墊付電費之相關證明。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房屋課稅現值加計主張積欠租金、損害賠償金額及墊付電費為核定,請依限補正前開事項,並加計請求金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四、當事人所提書狀,均應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格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