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 告 林美智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複代理人 劉霈柔律師被 告 李淑芬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6萬5,870元【計算式:(179,723元/㎡x73㎡)+(169,413元/㎡x7㎡)+(533,400+326,800)=15,165,8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996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15萬8,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