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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2號原 告 卜明達被 告 盧玉晟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