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23號原 告 陳阿月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竹市林泉興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裁判費新臺幣13,785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2,826元(以原告需通行他人道路之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7年,計算式:60平方公尺×62,073元×0.04×7=1,042,82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85元。
二、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地籍圖。
三、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埔頂路以南、新莊車站以西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階段)之詳細內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